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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淄博**置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巷**号,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和平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琳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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