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省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23时29分许行驶至**村西路口加油站时,被群众举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呼气值为182mg/100ml,经检验,徐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2±6.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1515416****)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