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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组**号,住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室。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鲁******号铃木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纬六路道桥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7号路灯杆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此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部分受损、张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6±6.3mg/100ml,达到醉酒值,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4月28日,徐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527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青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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