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庄**村**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水县**镇**村路段时,追撞于顺行前方的该镇***村武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102****);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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