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20时28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永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伯乐大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1.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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