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3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鲁******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郑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mg/100ml。
2020年2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及其身份情况;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8mg/100ml,属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夏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_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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