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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Z2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道与***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泗县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2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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