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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4时41分,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接到武某某报警称:“在来安县汊河镇南京湾(104国道1088公里处)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避让其驾驶的皖M*****号小型轿车时摔倒”。民警至现场后发现,徐某甲驾驶无号牌嘉陵牌黑色两轮摩托车因避让武某某驾驶的皖M*****号小型轿车时摔倒。因徐某甲浑身酒气,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为215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依法对徐某甲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至办案区,由医护人员现场抽取其静脉血样两份送至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

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徐某甲被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武某某、杨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龙

                                 书记员:李月存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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