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大庆市红岗区**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9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火车上喝了7、8两“闷倒驴”牌白酒。次日10时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红色国威牌电动二轮车沿铁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八路灯岗处时,被正在巡逻的红岗交警大队民警截停检查,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154号文书认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6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事实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 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量刑证据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婧
检察官助理:于洋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