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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生于1952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仁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仁某某观寺镇勤俭村8组出发,沿文观路往仁某某板燕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文观路7KM800M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所驾驶车辆与公路边的条石相撞,造成徐某某受轻微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达到现场后,徐某某已被120送往仁某某人民医院治疗,民警在勘查完事故现场后,立即赶往仁某某人民医院,发现徐某某有饮酒嫌疑,并立即对徐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法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于仁某某**乡**村**组。联系方式:1828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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