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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汽车沿桦甸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处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电话查询记录;6、身份信息;

二、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杨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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