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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8月20日被船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开始,在吉林市龙潭区东方新居一区3-2-302室,利用科乐麻将软件开房间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消耗其房卡,吕某某从中挣取台费,先后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徐会会等人在船营区、龙潭区等地进行赌博活动,共计使用房卡4964张,获利2978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微信流水账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检察员:高海英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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