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6〕4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6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5日00时40分许,徐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68.7mg/100ml)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颐达”牌蒙A7****号小型轿车沿南排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青年路交叉口处时,与沿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蒙B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路边停放高某某所有“丰田” 蒙B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2)徐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徐某某所持有的准驾车型为E,与其事故发生时所驾车型不符。

2、 证人石某某证言,证实交通事实经过。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丰田”牌蒙B5****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情况。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事实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前饮酒的事实经过。

5、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检测人徐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68.7mg/100ml。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

检察员:米文贵

2016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区**栋**号,电话:1474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