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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哈尔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黑A9****白色大众牌桑塔纳轿车行驶至五常市背荫河镇六八队道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抓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7029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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