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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9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2********,汉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云南腾银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单元**,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园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二环北路下层与金实路交叉口云南新新华医院附近路段时被民警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徐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66.65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5.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抓取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云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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