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2********,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社区**村**幢**单元**号。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8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云A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个旧市江川巷路口时,车辆驶上人行横道与路牌、消防栓相撞后又与被害人钱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钱某某受伤,路牌、消防栓、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80.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害人钱某某的伤情经个旧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肩胛骨下角骨折,右侧第四肋骨骨折,右侧额叶、左侧颞叶亚急性期血肿,胸8-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个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法医伤情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检察官助理:张锡凤
2021年1月8日
附项: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个旧市**社区**村**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821364****。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散装材料十四页、《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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