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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龙港市**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0时35分,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63mg/100ml)驾驶浙C50****的小型汽车,从龙港市港河西路6-12号前出发,在经过港河西路20号前路段时与人发生纠纷,后对方报警。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并配合后续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信息核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158********,158********)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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