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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镇****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绥棱县公安局上集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济南踏安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沿着绥棱县三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14公里东侧30米处时,与对面王某某驾驶的黑E****3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徐某某受伤。公安干警在绥棱县人民医院对徐某某采集血样并封存送检。经检验,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案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4日绥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的棱公交认字[2019]第08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和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冠欣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绥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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