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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乡**村**号,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传祺牌轿车,后在高碑店市昌盛路锦绣华庭小区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户籍证明,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检察官助理:翟静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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