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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KN****号“起亚”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武都区郭河乡马河村处,车辆侧滑到道路右侧边缘后停下,随后被路过的郭河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忙施救时,发现徐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并向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三河中队电话报警,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徐某某传唤到交警大队办案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95mg/100ml,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丽娥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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