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大街。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下午,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津QV****的灰色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从太和嘉年华游乐园沿G105国道由北向南往阜阳方向行驶,行驶至交警二大队宁老庄中队门口路段查缉点,交警二大队民警对驾驶人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徐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的含量为134.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徐某某个人信息、驾驶人信息、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影、庄冬影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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