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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4********,汉族,高中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4月23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徐南庄处时撞到王某某停在路边的苏G8****号小型轿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货。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两轮摩托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262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鉴字第9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获得谅解、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乃平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985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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