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7********,户籍所在地:达拉特旗**镇**村**社,现住址达拉特旗**镇**村,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45分,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蒙B**号福田牌普通轻型货车,沿达拉特旗榆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3公里加685米处时,车辆驶入逆向,与沿榆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郝某某驾驶的蒙B**号北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B**挂号驹王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郝某某报警后,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其去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抽血体检。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223.16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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