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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怡婷,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魏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魏风路瑞丰苑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85.41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志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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