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街**号**座**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01时25分,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2号机动车沿含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吉祥村十字时,被雁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7.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5359****
2.卷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