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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3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4****小型轿车行驶至衢江区振兴东路锦江花苑路口时,与浙HD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徐某某酒精含量为76mg/100ml。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  

2021年1月5日,本院告知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资料、行驶证资料、呼气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颖曦

检察官助理:刘霞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均见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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