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28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现住蒲城县**镇**村**组,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01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路与漫泉路十字东边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瑜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零散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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