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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飞讯电子厂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号,现住本市吴江区******小区****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EX****轿车从吴江黎里出发,行驶至常台高速91KM+500M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田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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