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委**组,住绥滨县**镇**小区**栋南侧**号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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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2018年2月17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绥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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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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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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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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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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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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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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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黑D****6号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从绥滨县**镇**小区家中出发准备到绥滨镇西廉租楼,车辆沿着绥滨镇向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振兴大街,又沿着振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因错过路口行驶至西环路交叉路口后掉头沿着振兴大街返回。当日20时10分,车辆沿着振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绥滨县一品鱼锅饭店门前遇到光明路派出所民警开车巡逻,民警发现车辆无防疫通行证后示意徐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徐某某未停车并加速行驶,车辆沿着振兴大街进入光明路,又沿着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明路与松滨大街路口处,因路口被封徐某某停车下来被一路追来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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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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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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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胡玉婷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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