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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徐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户籍地

福建省莆田市

职业

卫生协管员

身份号码

3503211969********

出生日期

1969年**月**日

现住址

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

犯罪前科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5月13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强制措施

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闽BC****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郑坂村村委会往新度镇郑坂村西尾17号方向行驶,途经新度镇郑坂村后面170号时停车来到吴某某店里并与其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后吴某某报案,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候,被接警而来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5.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从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  察  官:梁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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