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0时6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苏K*****小型汽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莆阳路南方医院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9.24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沈 威
检察官助理:陈凯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5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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