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住址福建省德化县**镇**号楼**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7日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同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检验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唐寨山出发,经世科村、飞凤桥往龙浔镇坪埔方向行驶,至龙浔镇浔南西路与飞凤桥交叉路口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邓某某,造成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邓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4438号鉴定意见书、德公鉴[2019]108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曾二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醉酒后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晓莲
检察官助理:周凤婷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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