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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街道**社区*****号。因本案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经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柳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5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等;

1.​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1.51mg /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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