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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其位于环县洪德镇的租住屋出发,行驶至洪大公路4.6km路段处时摔倒后昏睡在路边。经路人报警后,民警前往现场勘查并将徐某某带回耿湾派出所。2020年11月16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1.5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贵玺

检察官助理:李久淼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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