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甘HG****号小型轿车,沿民勤县城“相约”茶楼门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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