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区**街道**路**号**栋**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常德南收费站匝道处时,撞破中央隔离护栏与对向车道邓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高速民警对徐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桃花源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中胜
检察助理:李旭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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