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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2019年10月23日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被武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经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9时45分,被告人徐某甲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武汉市新洲区**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路**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徐某甲体内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后被民警送至汉阳医院醒酒中心约束醒酒,并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甲送检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3.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证人徐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抽取血样及讯问被告人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 睿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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