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竹溪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某某,住湖北省云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170.78毫克/100毫升)驾驶鄂A****V号越野车由云某某**乡**大道行驶至**派出所院内时,被**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柯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1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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