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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6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0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E****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大福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车头右侧与由李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粤MF****号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7.8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目前已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邱志红                            

                              2020年10月1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66458****,保证人桂某某,联系电话为1588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录像光盘一张(附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第045号)一张、深圳市龙岗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张、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张、人民调解申请书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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