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3404061978********,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街道。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DN****牌汽车行至淮南市潘某某黄河路路段,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民警张胜、赵继洲对其例行检查,发现徐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吸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遂将徐某某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 宁
检察员:胡一民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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