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8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宁波**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为浙B*****小型轿车,沿镇海区慈海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盛世华庭小区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酒后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海 霞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