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71********,汉族,大学专科,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村**花园**号楼**室,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期**号。2017年11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洛江区河市一家海鲜餐馆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的闽******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万虹路、南北大道往黄龙大桥方向行驶至本区江滨南路黄龙大桥下红绿灯路口时被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鲤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做酒精测试: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0.34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曾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本次又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萍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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