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三轮车,沿兰考县堌阳镇堌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堌阳镇东都温泉门口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被告人徐共和被查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的犯罪事实;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共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刘永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共和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