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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5********,满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遵化市**乡**村。因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9月9日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7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遵宝线15公里遵化市西梁子河村路段,与前方同向温某某驾驶的蒙A*****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徐某某受伤。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0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8肇事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雪莹

检察官助理:刘婷婷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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