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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6196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迁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小区底商经营“**”学生公寓,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冀BX****号小型轿车送公寓内学生回**小区,行驶至迁安市平青线**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5人,实际载客数为14人,包括驾驶员1人及学生13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玮

检察官助理:杨春娇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街**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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