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0********,汉族,中专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沂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沂水县**路**号。2019年8月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沂水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因措施不当,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徐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9.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的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394****)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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