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8****小型轿车在昆山市昆太路胡桃里停车场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娜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