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10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A6****小型轿车沿南京江北新区观江路行驶至位于柳州东路的**小区**区**门,其继续驾车进入该小区后,未接受小区保安引导,并驾车碰撞该小区道闸,造成其所驾车辆、小区道闸受损。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4mg/100ml血。
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被保安人员控制,其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向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周赛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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