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7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施秉县**号乡楼**村**,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镇**村一出租屋。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4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说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徐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相关辨认附卷;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光盘壹张;补充材料壹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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