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街道**号,现住地武义县**街道**村**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浙G8****号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21时05分许,当行驶至武义县法金线0公里800米路段时,与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二轮电动车乘客报警,徐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徐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民警将徐某甲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检验,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物证检验报告;
4.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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